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153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934111-9。
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贤春,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石路**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13723C。
法定代表人贾志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昌人社监理〔2017〕11号《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荣昌人社监理〔2017〕11号《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杨成都、杨显英、罗万珍、唐伟等14人工资共计115716元。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被执行人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沈远清
审 判 员 唐秀琴
代理审判员 海 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