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3民初3314号
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8984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覃诗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