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2694号
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610464619。
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9028898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