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5327号
原告: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享堂镇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34317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8984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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