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635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鱼嘴镇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89849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迎龙大道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