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统一代码:9150022256349222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渝0110执2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在(2019)渝0110执3065号执行案件参与了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0执恢3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调解书和终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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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王孝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