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306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6342221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4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3065号执行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