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首封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后,已将本案财产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0执恢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远银
审判员***
审判员黄化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