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9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一支路右边**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徐富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禹洪,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104787。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48239898。
法定代表人:吴定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以(2019)渝0107执保1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3800000元。现本院作出了(2019)渝0107民初21810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支付义务,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3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曼曼
书 记 员  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