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2民初395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龙飞,重庆市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617室,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001025748239898。
法定代表人吴定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