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与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8747号
原告: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QDHC76。
经营者:**,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48239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涪陵区轩旺门窗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瑞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