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476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0917Y。
法定代表人:甄林。
原告***与被告重庆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295900元: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7500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7500元/月×4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500元(7500元/月×6个月);4、停工留薪期待遇45000元(7500元/月×6个月);5、医疗费20000元;6、交通费1000元;7、护理费3000元(120元/天×25天);8、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60元/天×25天);9、生活津贴60000元(7500元/月×8个月);10、鉴定费4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16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南川区大观镇张之选碉楼整体修缮工程项目上班,从事砌砖工作时不慎踩滑摔倒受伤,原告被送到大观卫生院治疗,住院9天没有好转,于2019年5月1日转至南川区中医院,诊断为:1、左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肋骨骨折。住院16天出院疗养。2020年1月13日,渝中区人社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20年6月1日,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9级,无护理依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高法发[2009]4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或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先后向被告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且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给原告的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明中载明“申请人应于本证明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熊小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