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执54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8747C,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办事处红星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向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鹤凤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6PU56L。
法定代表人:白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2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56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1、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管委会应收账款16776722.14元,依法组织听证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并制作了(2020)渝0102执4745号之二分配方案。债权人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对上述分配方案有异议,现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目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暂缓发放案款。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群众进行了调查与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采取强制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债权实现情况;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六、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2执5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德生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