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垫江县澄溪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1民初2350号
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办事处红星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8747C。
法定代表人:向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骏,重庆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康熙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38655。
法定代表人:程德生,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厚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骏,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908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7875元(以40908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为787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垫江县澄溪小学教学楼和宿舍楼维修(教学楼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垫江县澄溪小学校进行维修。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为本工程预算清单内建筑工程内容部分以及本工程的预算评审疑似问题的全部内容;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合同金额(中标价124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工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大于被告招标中发出的清单工程量,于是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做完之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的结算金额支付。原告在收到明确答复后则继续施工,于同年8月25日前按被告要求竣工完成全部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鉴证,原告向被告报送的结算金额为1359089元,但被告违背诚信,以工程为包干价为由拒绝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950000元工程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按照包干价计算,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支付了950000元属实,工程金额应按审计金额支付。同时,被告不应该支付利息和承担律师费。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认证,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4日,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签订《垫江县澄溪小学教学楼和宿舍楼维修(教学楼部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内容如下:1、承包范围:本工程预算清单内建筑工程内容部分以及本工程的预算评审疑似问题的全部内容;2、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1249000元;3、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审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壹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4、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60日,开工时间2020年7月12日,竣工时间2020年9月1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9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原告在按合同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加,被告已签字认可。
2020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垫江县澄溪小学校教学楼和宿舍楼维修(教学楼部分)工程竣工结算表》,一致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35908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950000元,尚欠部分工程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予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垫江县澄溪小学教学楼和宿舍楼维修(教学楼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指示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问题。本案中,
原、被告双方已经一致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359089元,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案涉工程价款经审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壹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950000元,故在本案中,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为368316元(1359089元×97%-950000元)。剩余的质量保证金40773元待案涉工程一年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被告延迟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在事实上会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应以36831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付清时止。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用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且在庭审中亦未达成一致,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316元及利息(利息以368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0元,由被告垫江县澄溪小学校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肖厚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磊
书 记 员 李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