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15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向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南婷,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3183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728215.36元及利息等。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将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5164.46元,本院已将2834112.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31051.64元划付上缴国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重庆市金世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其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次执行兑现2834112.82元,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吴晓伟
审 判 员  张晋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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