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513号
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办事处红星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8747C。
法定代表人:向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力,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建梁平县聚奎镇爱河村一社等(5)个社土地整治项目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其他项目的施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约定由被告完成上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内容,被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其他管理责任,被告承担该工程的全部税费缴纳和对外支付责任等,本案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购买材料款、劳务费等未支付,债权人分别起诉原告承担了清偿责任,而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材料款、劳务费及税费等共计488012.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与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当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建设工期等一致。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中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的上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被告上交包干,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风险责任等,原告按开票金额的1.5%收取被告上交承包金。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万州区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查明被告与原告无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非原告企业的内部职工。故原、被告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实为被告借用原告资质与原告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上交挂靠管理费,本案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自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