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恢2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民终9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渝0117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收到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的恢复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偿了部分债权;查封的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XXXX号X号办公室、X至X号厂房的房屋(证号2017-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述房屋涉及抵押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首次执行的(2020)渝0117执1231号案件中受偿债权1 411 565.43元;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427 006.57元,收取执行费20 786元,将剩余案款406 220.57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以(2019)渝0117执保219号案件查封了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XXXX号X号办公室、X至X号厂房的房屋(证号2017-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上述房屋涉及抵押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渝0117执1231号案件中受偿债权1 411 565.43元;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406 220.57元,合计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1 817 786元。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轶,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