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4财保68号
重庆凯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148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5月21日,重庆凯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凯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凯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