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412号
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塔农民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芊,女,汉族,27岁,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
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文化路东)联投广场商业区一期22幢办公12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城东新区苏绵大道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