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5990号
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332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塔农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129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航墙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航墙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航墙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墙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68元,减半收取为2895.34元,财产保全费2017元,合计4912.34元,由原告重庆航墙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亦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罗 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