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塔农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12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