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塔农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12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