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9432号之一
原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6775Q。
法定代表人:王智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41131R。
法定代表人:褚平峻,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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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