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五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五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账户各缴来人民币105510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020元、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在将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