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鹏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43号
申请人:江苏华鹏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GABT0E,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547XW,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全,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鹏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