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鹏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GABT0E,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547XW,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全,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鹏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西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