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24313号
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合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磊
书记员  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