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953号 原告:***,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1038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炤,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佳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工业园区新光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80115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公司)、重庆市佳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被告***实际施工的工程质量整改费用进行认定和结算;2.判令被告***向***筑公司退回多领的工程款2000000元(暂定,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和***筑公司承担。诉讼中,原告***、***称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意思为:判令被告***向***筑公司给付质量整改费用2000000元(暂定,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6日,***筑公司与佳禾家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筑公司承建佳禾家具公司发包的厂房、办公楼、倒班楼等的土建施工,被告***挂靠***筑公司成为实际施工人。由于施工工程款实行包干结算,有关工程质量整改费用全部包含在工程款之内。建设过程中,被告***施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鉴定,1、2、4、5号楼须进行结构加固,屋面、厕所、给排水系统须整改,被告***拒绝或怠于整改,由当地建管部门勒令原告***、***和***筑公司、佳禾家具公司先垫资整改,该整改费用除被告***自认1470000元外,至今没有结算。***筑公司、佳禾家具公司基于对***提起的诉讼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9年1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再188号民事判决,认定佳禾家具公司已经付足工程款给***筑公司,含已经发生的整改费用3790000余元,但因***筑公司怠于行使工程质量整改费用的有效鉴定和司法请求权,没有在***提起的诉讼中提出反诉,也没有据实结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只能按被告***自认的质量整改费用1470000元抵扣被告***的工程款,从而造成***筑公司未向被告***足额转付工程款债务2026894元。2019年8月2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6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把该债务2026894元判决由原告***、***赔偿,理由是原告***、***是***筑公司的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被告***挂靠行为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遂判决原告***、***向***筑公司赔偿前述债务2026894元。因原告***、***承担了被告***的上述债务,且被告***挂靠行为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据实结算,清结债权债务,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筑公司系于1994年9月21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筑公司原股东。2012年10月11日,***、***(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将其持有的***筑公司100%股权以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完成了股权转让及工商部门股东身份变更登记。 此后,***筑公司与***就双方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的《重庆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号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再18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1年1月30日,***筑公司与佳禾家具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同年2月26日,***筑公司与***签订《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号承包合同》,同年12月26日,***筑公司与佳禾家具公司补签《重庆市佳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倒班楼等工程施工合同》,通过上述三份合同,***家具公司作为发包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建设佳禾家具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办公楼等工程。后因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日将***筑公司、佳禾家具公司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要求***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经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后,***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以(2017)渝01民终33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21679.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后,***筑公司就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渝民再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268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通过向长寿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筑公司承担了(2018)渝民再18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后,***筑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1月29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等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要求***、***对股权转让前***筑公司的案涉工程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8)渝0106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支付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2282944.1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渝01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称其诉讼请求中的质量整改费用系佳禾家具公司、***筑公司与***施工建设佳禾家具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办公楼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后续进行了维修加固而产生的质量整改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担,在***筑公司未向***主张质量整改费用的情况下,其作为***筑公司的原股东,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对被告***实际施工的工程质量整改费用进行认定和结算等。本院认为,若案涉工程进行了维修加固而产生了质量整改费用,***筑公司、佳禾家具公司可以依法向实际施工人***进行主张。原告***、***现并非***筑公司股东,也不是案涉工程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与***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要求对被告***实际施工的工程质量整改费用进行认定和结算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