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财保62号
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362号(陶家都市工业园管委会大楼三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10384G。
法定代表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