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中梁山好商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财保15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好商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92E4E。 经营者:***,女,汉族,1951年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10384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好商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好商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审查同意后,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微电园支行0311010120010002108账户中59万元存款。现财产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好商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微电园支行0311010120010002108账户中59万元款项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好商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微电园支行0311010120010002108账户内59万元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