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11号
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附1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72232。
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836886。
法定代表人:段分英。
被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2194C。
诉讼代表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日,原告、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代付货款承诺书》,约定2017年8月30日之前,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其欠原告的货款 50 926.75元,则该笔款项应由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后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款,2018年2月14日,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20 000元,仍欠货款30 926.75元。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共同诉讼。”及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基于《代付货款承诺书》要求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代付货款承诺书》内容正是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必要共同诉讼人,本院依法通知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渝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交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