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2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82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2736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9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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