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1民初4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2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82号1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43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84767.6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前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