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6执保334号
申请人: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82号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8045.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新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行济***支行的存款4598045.47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商城支行的存款4598045.47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