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第40231号
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明珠路18号1幢、2幢、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61828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96号回龙商务大厦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3863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计4363元,由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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