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589号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C333G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96号回龙商务大厦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6J81K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46号1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386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竹路95号3幢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K1QD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上贤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3号附20-03-001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7AK6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5DT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盛方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5ANY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2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F8H9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1幢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9348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PYEX5。
法定代表人:冯学葵,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扬中经济开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22GAJ3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晓山覆膜纸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L9TAX8。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上贤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盛方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晓山覆膜纸厂、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上贤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盛方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晓山覆膜纸厂、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上贤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盛方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晓山覆膜纸厂、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4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