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48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红河北路西侧(航中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46号1幢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双洋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贵州合朋欣格市场开发有限公司XG-3A-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双洋汇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4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遵义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支行账户2403********人民币103000.00元。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