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某某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42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96号回龙商务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46号1幢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竹路95号3幢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上贤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3号附20-03-0014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盛方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号附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23-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1幢12-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冯学葵,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扬中经济开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晓山覆膜纸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上贤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盛方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晓山覆膜纸厂、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4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湖支行账户31********人民币52000.00元。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