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恢29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姜长禄。
被执行人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谷运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7日向到期债务第三人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到期债务第三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连福
执行员 岳亚君
执行员 宗 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