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邱淑丽,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苹,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以上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邱淑丽、***、***、***、***、**苹、***、***、**、***、***、***、***、***、***、***、***、***、***、***、***、***、***、***、**、***、***、***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11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与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集团)仲裁裁决一案,2016年11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该案《股权转让合同》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燕东集团向冀东公司返还股价转让款19380万元;二、燕东集团向冀东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燕东集团向冀东公司支付违约金969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20年8月10日,执行机构作出(2018)冀02执恢29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燕东集团所持有的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4.62%的股权评估、拍卖。2021年8月19日,执行机构作出(2018)冀02执恢29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唐山冀东灰剑水泥公司尚欠被执行人燕东集团到期未付债权(借款)本金8099.7万元及利息、罚息、滞纳金。
唐山中院认为,34名异议人主张对被执行人燕东集团享有债权,认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燕东集团所持股权以及(2018)冀02执恢2907号之五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系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而非基于实体权利对案涉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其法律地位为利害关系人,而非案外人。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不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燕东集团所持有的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4.62%股权系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因被执行人燕东集团未按执行依据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机构评估、拍卖其持有的股权,并无不妥。本案中,34名异议人主张与被执行人燕东集团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拍卖案涉股权将使异议人的债权灭失。首先,执行异议案件无法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其次,即使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存在另案债权也不是中止或撤销(2018)冀02执恢2907号案件对案涉股评估、拍卖的法定事由;评估、拍卖案涉股权亦不会产生另案债权灭失的法律后果。同理,(2018)冀02执恢290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燕东集团在他人处到期债权的执行,不会产生另案债权灭失的法律后果;存在另案债权亦非阻却执行案涉到期债权的法定事由。如果34名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燕东集团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另行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行使权利。综上,**、***、***、***等34名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邱淑丽、***、***、***、***、**苹、***、***、**、***、***、***、***、***、***、***、***、***、***、***、***、***、***、***、**、***、***、***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称:1、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适用第227条法律规定。2、本案人数众多,争议额较大,社会影响力强,应当进行听证,而原审法院未进行听证,属于程序违法。3、按照原审法院裁定观点,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非阻却执行案涉到期债权的法定事由。但被申请人燕东集团在被申请人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4.62%的股权是唯一的合法财产,如将该股权评估拍卖后的拍卖款归还冀东公司,将使申请人失去实现债权的希望,会造成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112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对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复议申请人主张对被执行人燕东集团享有债权,执行机构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燕东集团所持股权以及(2018)冀02执恢2907号之五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该请求并非基于对案涉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排除执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第227条)调整的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原225条)并无不当;第二、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清楚,不属于必须进行听证的情形,原审法院采取书面审查并无不当;第三、被执行人燕东集团未按执行依据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机构评估、拍卖其持有的股权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目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执行人燕东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请求撤销或中止本案的执行无法律依据。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淑丽、***、***、***、***、**苹、***、***、**、***、***、***、***、***、***、***、***、***、***、***、***、***、***、***、**、***、***、***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执异112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亢
审判员 ***
审判员 范 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