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鑫鸿石油天然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任玮。
被执行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20号爵士大厦10A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鑫鸿石油天然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重庆鑫鸿石油天然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54365.87元、违约金75505.95元(截止2018年3月12日,实际计算至所欠租金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296元,公告费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经过再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