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3民初44号
原告: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双河街道开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2038535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区昌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县直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县直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