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与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解除存款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3执保113号之二
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诉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82443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本院于2020年07月17日做出的(2020)渝0153执保113号裁定中,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1282443元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282443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
书记员  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