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3执保113号
关于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诉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1282443元范围内进行担保,并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282443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张忠
书记员 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