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4088号
原告:黄阳,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信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重庆信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阳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阳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阳负担。
审 判 员 万 欣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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