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7071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623R。

法定代表人:李献东。

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信用代码91510113597276236P。

负责人:吴和平。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