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933号
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6号4-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623R。
法定代表人:李献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锦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一太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31127M。
法定代表人:胡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科杰,男,汉族,1994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第一太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6元,由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诗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