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4451号
原告:成都明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袁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蓉,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李献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
负责人:吴和平。
原告成都明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8日,原告成都明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明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成都明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丹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吴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