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241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心湖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231180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置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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