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9670号
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6号4-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62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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