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285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翰,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乡羊坝滩村大水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118R。
法定代表人:李燕,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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